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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8    分享到:

各高等学校:
现将《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23日

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高等学校科技体制改革,加强有组织科研,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速陕西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规范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培养人才第一资源、增强创新第一动力的重要支点,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设国家(西部)科技创新中心,打造西部创新高地提供重要支撑。

第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基础科学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支撑创新人才培养,以高水平科学研究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批布局、省立校建、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建设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陕西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教育部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重组、合并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校学科建设计划,在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方面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并提供运行经费、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高校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度,协调解决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研究、审核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发展方向、建设内容等重大事项变更。

(五)负责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高校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符合国家、陕西和行业重大战略需求,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国内较高水平,具有比较明显特色和优势。具备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重点科研任务、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申请时应是已运行良好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平台;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具有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有业务水平高,相对稳定的管理队伍和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学术气氛浓厚。

(三)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其中主要依托学科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须交叉融合2个(含)以上学科,且具有扎实的实证研究基础,并符合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四)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设备总值不低于100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实验室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哲学社会科学类不低于300平方米)。

(五)提供的实验室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50万元(哲学社会科学类不低于30万元),为高校重点实验室的高效运行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条件。

(六)鼓励高校与科研机构及企业合作共建。联合建设的高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应签署共建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建设责任和任务。

第九条  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照要求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另行印发),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考察,择优立项,发布立项建设文件。

第十条  高等学校依据立项建设文件,组织编制《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另行印发),并组织专家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论证。将论证通过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始实施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严格按照《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书》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应及时进行自查和总结,并报送《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书》(另行印发),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根据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汇报、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通过验收的高校重点实验室,经省教育厅认定后纳入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序列管理,正式开放运行。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四条  通过验收的高校重点实验室,省教育厅将在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确需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高校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并通过学校核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高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应符合:(1)本领域知名学术带头人,且为高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2)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和较高的管理能力;(3)首次聘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任期3-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高校重点实验室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到会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该研究领域专家担任,年龄不超过65岁。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由不少于9人的国内外专家组成。本校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学术委员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高校重点实验室应设立科研助理岗,注重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注重青年人才培养,吸引研究生、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并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开展创新人才联合培养。

第二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

第二十一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吸纳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凡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

第二十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充分发挥学科与科技优势,加强与行业、产业界的联系与合作,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体,积极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

第二十五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坚决抵制学术不端之风,努力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

第二十六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科研信息和成果安全管理,强化实验室安全风险防控,保证实验室安全运行。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及时掌握实验室的发展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将高校重点实验室考核纳入学校整体年度考核,并将实验室年度报告和考核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教育厅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按验收批次进行。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评估工作结合年度考核、高校重点实验室提供的《陕西省高校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报告》(另行印发)和现场考察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由省教育厅确定和发布。

第三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省教育厅根据评估结果,对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教育厅加大在科研项目、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并优先推荐申报省、部、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评估不合格的高校重点实验室限期1年整改。经整改评估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不再列入高校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陕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为研究领域)。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http://jyt.shaanxi.gov.cn/news/jiaoyutingwenjian/202212/26/21482.html